内容摘要: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自由;法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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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我国法学界在论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时,定型地引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这段话,来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并进一步延伸出二者之间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但随着程序意识的觉醒,程序价值的独立地位和程序优先的观念,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为人们所接受,传统理论特别是其论证方式和依据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经典文献的权威性仿佛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削弱。
但是,当我们带着这些质疑和困惑真正回到经典文献的字里行间、推敲品味文字中内含的真实思想时,就会发现一些看似合理、已经形成认识惯性的结论,其实是引用者论证个人观点时的断章取义,而不加思辨的转引行为又固化了这种断章取义的认识。
阅读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他登在《莱茵报》上的其他文章,可以看到,青年马克思通过对反自由律令的尖锐批判和详细驳斥,已经认识到了程序的自由价值和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及优先性,这段话的三个层次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