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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的争论 ——以乔·埃尔斯特和伯特尔·奥尔曼为例
2015年11月11日 09:41 来源:《学习与探索》(哈尔滨)2015年第5期 作者:齐艳红 字号

内容摘要:一、乔·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观念:从辩证法到形式逻辑的转译分析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营之一,其总体特质体现在方法论层面,特别是对辩证法的拒斥,这一点已为学界所认可。可以看出,奥尔曼并未像埃尔斯特那样在“调和”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背景下去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而是通过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重新阐释论证了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等非辩证方法的根本差异。实际上,上述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而关于马克思辩证法以及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问题等观点的差异,并不限于埃尔斯特和奥尔曼两人,而是更广泛地存在于英美马克思主义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两个阵营之间。

关键词:辩证法;矛盾;奥尔曼;哲学;马克思主义;观念;分析;方法论;同一性;恩格斯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齐艳红(1982- ),女,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研究,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问题是规约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乔·埃尔斯特力图以“矛盾”观念打通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区隔,从而将马克思的辩证法转译为那种在他看来可以一劳永逸地把握社会现实的形式逻辑范畴。伯特尔·奥尔曼则看到了范畴、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关联,从内在关系哲学和抽象过程两个层面阐明了思维对社会现实的辩证重构,从而强化了辩证法对形式逻辑以及相关方法的批判。在这里,尽管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问题引入了新的阐释策略,但分歧的实质仍未跳出范畴的“流动性”与“固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 键 词:“社会矛盾”;形式逻辑;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标题注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方法论研究”(TJZX12-002)。

 

  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并非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然而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始,随着辩证法研究在英美学界的复兴,这一问题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问题交织在一起,再度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①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规约了英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分析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两大阵营关于辩证法的不同阐释。

  在苏联解体和资本主义进入全球化阶段的历史境遇下,重新思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以及马克思方法论的合法性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们不得不面对的关键问题。实际上,英美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方法论的思考典型体现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对待辩证法的态度上: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辩证法因其种种缺陷已经过时,马克思主义理论需要奠基在新的科学方法论之上,由此引入了与形式逻辑有关的分析哲学和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辩证法马克思主义主张,苏联的解体需要我们重新关注和重视马克思的辩证法,因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亦要求辩证法对以形式逻辑为首的非辩证方法的“持续批判”。这意味着,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英美马克思主义内部关于辩证法阐释的一个关键论争。那么,辩证法与形式逻辑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加以讨论的?这种争论的特点和实质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本文选取英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揭示英美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辩证法阐释争论的实质。

  一、乔·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观念:从辩证法到形式逻辑的转译

  分析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营之一,其总体特质体现在方法论层面,特别是对辩证法的拒斥,这一点已为学界所认可。但在众多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中,对马克思的方法论特别是辩证法进行过较为系统反思和挑战的当属乔·埃尔斯特,因此对埃尔斯特的有关思想进行深入考察,将有助于我们清楚地把握所要讨论的问题。

  至今为止,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问题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埃尔斯特本人将其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视为对马克思与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关系的“尝试性重构”时,他显然就是这样理解的[1]37。不过,埃尔斯特的“尝试性重构”的特点就在于他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梳理出三条与黑格尔辩证法有关的推理线索。他认为,第一条线索是源自黑格尔《逻辑学》的启发,出现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第1卷的核心论证,即从产品——商品——交换价值——货币——资本——劳动各个范畴之间的“准演绎过程”(quasi-deductive procedure);第二条线索是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辩证律;第三条线索是源自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社会矛盾理论。做出上述梳理之后,埃尔斯特指出,第一条线索几乎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各个范畴之间的推演既非“因果关系”又非“公理与推论关系”,也不是“事实与其条件的关系”,范畴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是不得而知的。第二条线索有着某种“有限”的旨趣,比如说,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范例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可以用形式逻辑加以表达:(1)p、q、r两两不相容;(2)从p直接到r是不可能的;(3)从q返回到p是不可能的。其中,p、q、r分别指三个连续性的阶段。据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只是关于过程的“特定描述”,而且这一描述并非适用于所有过程。第三条线索则是社会变迁理论的一个重要工具[1]38-43。由此社会矛盾理论成为阐释马克思辩证法的关键。

  究竟什么是社会矛盾理论呢?这与埃尔斯特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关系的认识紧密相关。实际上,埃尔斯特提出社会矛盾理论的根据并未局限于马克思的著作文本,而是更多导源于他先前对逻辑理论的有用性宣称以及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有意”调和。他在《逻辑与社会》一书中直言不讳逻辑分析和逻辑理论的价值和意义,认为逻辑矛盾为理解社会现象和变化提供了有益启示,从而“清楚明白地”探讨与逻辑矛盾观念有关的精神现象或社会现象就是可能的。进一步说,埃尔斯特将逻辑理论用于社会分析的深层动因在于试图弥合“长期存在的黑格尔的或辩证的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的争论”[2]3。面对辩证法家与分析逻辑学家之间的对立,埃尔斯特极力宣称:“在黑格尔或马克思的思想中没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东西是不能用日常语言或形式逻辑加以阐明的。”[2]3当然,这里的形式逻辑并非限于古典形式逻辑,即以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为基础的逻辑体系,而是延伸至现代形式逻辑中的“量化模态逻辑”,特别是语义学意义上的“模态理论”[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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